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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直达工程审核“一线实”操作办法

  第十条 村(社区)要利用村民会议、惠民政策明白纸和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讲各项惠民政策,确保惠民政策进村入户,使广大群众全面了解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县(市、区)要加强对信息采集工作的领导,负责统一制定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明确采集信息的主要内容。乡镇(街道)政府是信息采集的责任主体。村(社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是信息采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包括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劳动力状况、家庭资产、农业特产品资源、其他资源、主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采集惠民资金补助对象信息时,必须深入村组、社区,逐户逐一调查,填写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不得缺项漏项。
  第十四条 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必须经补助对象签字认可。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一式三份,补助对象一份、村级存档一份、上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一份。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收到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后,负责及时录入微机,并上传县(市、区)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数据库。各县(市、区)负责将惠民资金补助对象信息分别上报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对象评定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根据惠民政策,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点提出申请,请求享受惠民资金补助。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点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评定工作由乡镇(街道)政府组织,村(社区)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实施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第十八条 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评定必须严格遵循惠民政策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紧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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