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乡镇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网络信息的收集、录入、变更、备份、发布以及网络的管理、运行、升级、维护等工作,对乡镇站所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四章 网络管理
第十条 惠民直达工程信息基础数据库由省、市、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 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同级主管部门分配IP地址、用户名和密码,对计算机使用人进行岗位授权,并将入网计算机IP地址、用户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同级主管部门、乡镇及代理金融机构分配IP地址、用户名、密码,对计算机使用人进行岗位授权,并将入网计算机IP地址、用户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省、市、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备专(兼)职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级惠民直达工程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市、县主管部门和乡镇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备专(兼)职网络操作员,负责同级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的收集、录入、变更、审核、数据传输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市、县惠民直达工程办公室负责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的审核、监管、发布、数据导入、备份、传输、信息维护、财务核算等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相关站所负责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的收集、录入、变更、初审等工作,向乡镇(街道)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基础信息。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的收集、录入、变更、初审、发布、备份、数据传输和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必须严格使用由省、市、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定的用户名、密码和IP地址,严禁私自修改IP地址、用户名等网络系统设置。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信息由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上网信息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发布信息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