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8年度市乡镇工业功能区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2008年度湖州市示范、重点和成长型乡镇工业功能区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公布如下:
一、定性标准
凡申报市示范、重点和成长型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对象,均需符合以下定性标准:
(一)建设规划。乡镇工业功能区规划定点范围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有经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有关部门论证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建设规划,规划内容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
(二)产业定位。乡镇工业功能区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特色明显,产业集聚度较高;新进项目全部符合产业政策,并且投资强度、容积率严格按省“双控”指标执行。
(三)基础设施。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达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供水、排污、通信及土地平整)以上。
(四)管理服务。乡镇工业功能区有专职管理服务机构,并建立招商引资、基建施工、安全环保、服务承诺等制度。
(五)配套功能。乡镇工业功能区有培育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中心(或标准厂房)等综合配套设施。
(六)环保安全。乡镇工业功能区逐步制定并实施生态化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污水、垃圾等污染物集中控制治理,达标排放;进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体系论证;区内各单位未发生重特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定量标准
在满足上述定性标准的前提下,市示范、重点和成长型乡镇工业功能区还须达到以下定量标准:
(一)市示范乡镇工业功能区:
1.累计开发面积2000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