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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


  在2010年,全面完成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任务。

  (二)建立稳定的妇幼卫生筹资和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妇幼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认真落实中央妇幼卫生补助政策,在我省逐步实施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控制出生人口缺陷等补助政策,重点解决农村地区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设施,安排妇幼保健项目建设经费,对人员业务培训、房屋修缮给予适当补助,切实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同级财政对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承担工作任务核定,保障妇幼卫生工作正常运行。省政府对妇幼卫生体系建设给予补助,并对民族地区、困难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坚持政府主导,多种形式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妇幼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拓宽妇幼卫生筹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广泛吸纳境内外机构、个人资金,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不得向妇幼保健机构摊派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稳定妇幼卫生人才队伍。制定吸引妇幼卫生人才到基层工作的政策,逐步建立基层妇幼卫生津贴制度,引导妇幼卫生人才到民族地区和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工作;对在县及县以下工作的妇幼卫生人员晋升副高级职称时,在科研、论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中的作用。各地应充分整合医疗保障资源,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在防治妇女儿童疾病中的重要作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要设立妇幼保健专项,适当扩大妇女儿童看病就医的支付范围,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切实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

  六、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妇幼卫生工作职责。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高度重视,将妇幼卫生作为卫生工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妇幼卫生工作,及时解决妇幼卫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卫生部门作为妇幼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妇幼卫生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教育、文化、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人口计生、广电、统计、食品药监、物价、中医药、编制、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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