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政办〔2008〕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3号)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要求,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巩固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全面排查、监控重大危险源,认真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市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各类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场所。主要包括:
1.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燃气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含轨道交通)、民航等行业领域的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
3.渔业、农机、水利、林业、人防等行业领域的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体育和会展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工业园区、大型场馆(所)、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位、场所及设施。
7.易受大风、暴雨、暴雪、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和场所。
8.近年来事故易发、多发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场所。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