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8〕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经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市经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市科技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关于
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区、开发区要积极推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建成实力较强、功能完善、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建立的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市、区、开发区财政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其资本实力,支持其做大做强;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区、开发区,要尽快组建机构或对确定为本区域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予以资金支持;积极支持和发展社会投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大力引导经营个贷业务的担保机构开辟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民间出资为主体、社会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格局。
二、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市、区、开发区都要视财力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从今年起,每年由市财政局从新增税收分成中安排1000万元,市经委、市科技局从专项资金中各安排1000万元,用于对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以及对为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实行补贴。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远城区要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号)中关于“省每年留成给县(市)新增税收的50%,必须足额用于补充县(市)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的规定。民间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适时补充资本金,扩大担保资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