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是保持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推进“平安湖州”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严防亡人火灾事故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为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以罗安生副秘书长为组长,市公安局孟正良副局长和市规划建设局沈小龙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全市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整治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联系,消防支队支队长吴宗旭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参与整治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实行分区域、分行业包干,将责任明确到人,落实检查和跟踪复查责任。
(二)广泛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增强出租方、承租方和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深入到流动务工人员和出租房较多的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知识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技能,增强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以及召开动员会、发放宣传资料、开辟专栏等形式,努力使出租房整治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强信息反馈,强化部门协调。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对于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参与整治的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市面上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总结交流整治整改经验。
(四)深化整治成果,健全长效机制。要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出租房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公安部门要以社区警务室为依托,使社区警务室成为暂住人口管理和出租房管理服务的平台。要以暂住人口落脚点为重点、全面落实“落地定位”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出租房综合治理工作。公安、建设、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大对出租房的管理力度,履行出租房登记、备案制度,严厉查处不符合安全条件出租违法行为,全力消除治安、火灾隐患。
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请各地以书面形式于8月31日前报市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湖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标准
一、出租房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单元式住宅除外),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部:
(一)建筑物为3层以下(含3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含10人)的;
(二)建筑物为4或者5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建筑物内居住人数不超过50人,设有一个直通平面屋顶的疏散楼梯,能与其它能直通室外的楼梯相连通的。
二、疏散楼梯首层应直通室外地面,疏散楼梯、安全通道及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楼梯间不得堆放可燃物或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楼梯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四、3层以上(含3层)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确实有困难的,每个铁栅栏或者防盗窗应开0.5×1米的平开门。
五、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六、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
七、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应设置灶间(厨房)。
八、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备2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
九、3层以上(含3层)的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十、在出租房内严禁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明确和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严格控制出租房的居住人数,人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含4平方米)。
十二、出租人、承租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及时申报登记备案,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