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市区住宅区承担配套中小学校建设费用标准的通知
(巢政办秘〔2008〕37号)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
关于印发巢湖市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巢政办〔2008〕2号文)等有关规定,市区住宅区按建设用地面积每亩4.8万元承担中小学校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向市财政局缴纳,此标准一年一定。幼儿园配套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自行组织实施。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责任,加强信息沟通,切实将住宅小区承担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义务落到实处。市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要按规定将配套教育设施的义务及缴纳配套中小学校建设费用标准写入商品房用地规划条件和出让文件中,并将土地出让信息及时告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套中小学校建设费用收取工作,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凡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缴纳配套中小学校建设费用的,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