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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六、积极鼓励流通服务业吸纳和增加就业
  1、依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财预〔2006〕52号)文件要求,对流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前,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依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财预〔200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文件要求,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前,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从事流通服务业资金不足的,可由有关担保机构担保,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借款人提出展期并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货款银行可按规定展期,展期期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执行,不得上浮。
  4、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按照《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意见》(葫委发〔2008〕2号)文件要求,对从事流通服务行业的农民工,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
  5、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有关要求,加强对流通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将流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针对流通服务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居多等特点,做好流通服务企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流通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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