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过程中应当顾全大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单位做好工作。
  第三十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相关工作,处理在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提请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作出评估,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在决策决定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决策决定调整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的报告,并可根据新的情况研究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对已作出的决策决定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原有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进行调整:
  (一)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调整;
  (三)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
  (四)其他直接影响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调整适用重大事项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即时调整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市长可以决定即时调整,也可以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或者在现场指挥的副市长决定即时调整,并在事后向原决策机构报告。
  对因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失误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