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政治协商会议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经济、科技、法律以及与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相关的其他专家或者实际工作者参加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须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在充分听取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市长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委托常务副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在承办单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由市长签发,市长也可以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以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形式,在《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天津日报》、天津政务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做好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材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委员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属于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或应急性的工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特别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