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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三)市长、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或由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议程的事项,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确定承办单位,并由其具体拟定决策方案。承办单位可以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也可以是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拟定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拟定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对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初步拟定决策方案后,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进行协调。
  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群众提出论证意见,或者交由研究、咨询等中介机构提出评估报告;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对改革中缺乏经验的重大事项决策,可以在部分地区和单位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出正式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拟定的决策方案,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一)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重大事项决策的建议和方案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调整。经集体讨论后,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写明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前期协调及论证情况、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具体决策内容、决策事项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倾向性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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