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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已于2008年5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草案的拟定;
  (二)全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全市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准入条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和特种行业管理;
  (四)制定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
  (五)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七)重大财政支出、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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