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的通知
(南政办〔2008〕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精神,现对全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作出以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县和县级市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然村、片村以及街、路、巷、住宅区、商住大楼等的命名、更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市辖区(延平区)乡镇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然村、片村以及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市辖区城区范围内的街、路、巷地名命名和更名,由设区市民政局提出,经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新规划的城区道路、桥梁,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确定预命名名称时,应通知民政、建设、市政等部门一同参加研究。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立项时应使用预先确定的名称。因规划项目调整须更名,规划部门应通知民政、建设、市政部门一同讨论,予以更名。项目开工后,按地名命名程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六、新建居民住宅区、商住大楼、综合性大楼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功能建筑物(群)的名称,建设单位在确定其名称时应报当地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市辖区城区内报市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审核意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