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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八)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第一次起付标准的50%,从第三次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属于规定范围内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费用,年度内起付标准次数与住院次数合并计算。2个以上门诊特殊病种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
  (十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予以解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待省出台有关政策后实施。
  (二十)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如下标准计算:

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及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

 

最高支付限额

成年人

50%

60%

80%

50000元

未成年人

50%

60%

80%

50000元


  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为2000元。
  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参保人员,其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社会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帮助解决。
  (二十一)对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危重病抢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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