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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核对机构能力建设,确保有人办事。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聘用、调配等形式,配备工作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的核对项目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家庭收入的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全部收入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科技成果奖励金、独生子女奖励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丧葬(补助)费以及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条 申请人向指定的住房保障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委托书,并授权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住房保障受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住房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住房条件的,进入收入核对流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的核对机构依据《家庭收入核查单》或《申请审核表》进行家庭收入状况核对工作。需要市核对机构直接进行家庭收入核对的,应当由区县核对机构将申请资料汇总,直接送市核对机构。
  市核对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核对工作,向区县核对机构出具核对结果。
  第十一条 核对机构可以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比对以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配合核对机构的工作,接受调查,提供家庭收入的真实情况。
  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其居住地的相关组织应当协助开展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核对工作。
  房管、劳动保障(社会保险)、财税(税收)、工商、公安(车辆)、信息、金融管理(证券、银行、保险)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向市核对中心提供与申请人家庭收入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结束后,核对机构应当在《家庭收入核查单》或《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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