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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
收入核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核对,是指在实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时,家庭收入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一定期间的家庭收入进行核查、比对和出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低于本市所制定的城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认定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按我市各项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家庭成员范围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对机构对申请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开展家庭收入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负责全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所属的天津市家庭收入核对机构(中心)负责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核对及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局的核对机构负责对家庭收入进行审核。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五条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核对工作要依法、公正,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市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工商、房管、统计等部门要协助开展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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