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组织
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依据《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和考核标准、办法,对城市管理考核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建立完善市、区县、街道(镇)三个层面的城市管理考核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城市管理考核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市、区县、街道(镇)与部门间的联系与沟通,形成管理考核的合力。
市城市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考核办),负责制定统一的检查考核办法、规则和标准;负责对各区县和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公示检查考核结果;负责评比表彰和实施奖惩;负责监督各区县和各部门及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查办、督办。
各专业检查组负责对各区县城市管理专项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负责及时解决本专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负责指导各区县下属职能部门的市容环境长效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市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逐级进行考核,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县考核办)。
在实施考核过程中,市和区县应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群众代表参加。
六、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1.行政考核。市考核办负责对各区县、各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各区县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同时依据《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对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驻区单位落实城市管理责任进行考核。
2.技术考核。利用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市级职能部门和专业部门,区、街职能部门和区级专业部门,“门前三包”单位和物业公司落实城市管理责任进行考核。
3.专业考核。各专业检查组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和各区县的专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4.社会考核。由市和区县考核办负责,主要包括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市和区县领导的各类批件,办理社会舆论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情况。
市城调队对各区县、各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测评纳入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