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6-9月):
1.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对行业协会的自律情况和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要全面摸清现有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所具有的管理职能、管理依据的法规制度以及执行情况,分析查找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二要摸清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发展现状,并登记造册备查。三要检查中介机构的设立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设立条件,特别要对中介机构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执业人员素质、身份等进行严格审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对未经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中介机构,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取缔;对管理混乱、不能守法经营,甚至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依法取缔。四要检查中介机构的脱钩情况。2008年9月30日前,中介机构要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彻底脱钩,所有兼职的党政干部必须解除兼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要检查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中介行业要设立行业协会,尚未设立协会的要抓紧筹建;对已建立行业协会,但机构、人员、职能不健全的,要抓紧充实。要逐步推行当然会员制,对进入中介行业的执业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个人和团体会员;六要检查监管到位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收费标准等进行认真检查。
2.行业协会要在检查自身履行行业自律工作的基础上,指导行业内的中介机构,对规范执业、执业人员、经营活动、财务管理、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并报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小组办公室。
3.各中介机构要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为契机,认真对照《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切实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填写自查自纠表格,写出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专项清理整顿办。本阶段自查的问题可按规定从轻或免予处理。
4.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推动所属行业范围内中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组织与中介机构经营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群体进行评议、征求意见及抽查,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于9月底前报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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