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是审查和确定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凡达不到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进行纠正,应当撤销的予以撤销,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执业的中介机构依法取缔。重点是:(1)证照是否齐全,检查中介机构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有证无照、有照无证等问题;(2)证照是否有效,检查中介机构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营业执照有效而许可证过期或营业执照过期而许可证有效等问题;(3)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状况与登记注册事项是否一致,检查中介机构经营主体的实际使用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经营状况与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有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检查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查处或整改虚假证明、违规操作、不当竞争等违规违法问题。重点是:(1)经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有否不当竞争、超范围超资质行为、业务程序违法或非法活动等;(2)经营活动是否完全正确履行法定的、委托的、约定的、自设的义务,有否存在损害国家、企业、个人或公众利益的行为、后果与责任;(3)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有否存在失误、过错或故意违反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三是检查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情况,深化中介机构的市场化取向改革,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的通知,依照政策规定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四是检查各审批登记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督促纠正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四、专项清理整顿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规范总结四个阶段进行,于2008年11月底前基本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5月):
宣传教育的重点: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二是职业道德、行业规范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诚信、公平和正义的教育;三是开展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专项工作的政策、纪律的宣传教育。市里拟于5月份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2007年5月底以前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工作小组和工作方案于5月底前报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