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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部分指标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

  进货成本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下限的,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出口销售毛利相当高;(2)存在委托加工业务过多的因素,特别是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的货物;(3)虚假出口、虚进进项等因素。
  2、评估实施方法
  (1)参考出口销售变动率评估方法,具体分析同类商品进货成本率对企业盈利情况的影响,分析出口商品的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可搜集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是否存在不符规定的代理出口或“四自三不见”业务。
  (2)分析是否存在供货企业和开票企业不一致的情况;对内外销兼有的外贸企业,分析其是否存在同类商品在纳税(退税)申报时错用、换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情况。
  3、评估所需资料
  (1)出口销售合同;(2)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
  (五)作废、失控发票比率
  1、异常原因分析:审核该业务是否存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为获取退税,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作为退税凭证情况。
  2、评估实施方法
  (1)审核评估企业(尤其是简易审批法企业)的相关发票是否已作退税申报,若有,应及时追回已退税款,同时对出口销售额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2)若发现企业自行红冲调整,并换票重新申报退税的,应结合备案单证管理,查看其出口备案单证、交易合同、账务处理及往来款项结算等,通过函调形式核实其业务的真实性;
  (3)对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作废、失控发票比率超过预警值的企业,应加强对其日常退税的审核力度。
  3、评估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2)出口销售合同;(3)往来明细账。
  (六)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率
  1、异常原因分析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率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企业未按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15C栏及时转出;(2)企业已按规定转出但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入错误;(3)企业已经转出且纳税申报表填入正确但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录入错误等。
  2、评估实施方法
  若15c÷15a>1,说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未及时依据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审核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汇总表中的15c栏)予以调整,从而影响期末留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导致该指标异常;也可能存在企业已按规定转出但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入错误或企业已经转出且纳税申报表填入正确但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录入错误等。主要对上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增值税申报表,应交税金明细账等进行分析审核。
  3、评估所需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增值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复印件;(3)应交税金明细账复印件等。
  (七)免抵退税额变动率
  1、异常原因分析
  免抵退税额变动率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出口业务增加,扩大生产规模;(2)经营贸易性质发生变化, 如将来料加工贸易改为进料加工、将原先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的方式改为直接出口等;(3)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合并,规模扩大;(4)大量非自产产品出口;(5)前期申报的单证不齐、信息不齐的出口数据在评估期内集中收齐;(6)存在不符退税规定的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7)虚假出口,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套汇;(8)评估期内,出口商品品种由退税率低的商品改为退税率高的商品,或者主要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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