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关操作程序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关操作程序的批复
(莆政综〔2008〕84号)


市执法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关操作程序的请示》(莆执法[2008]9号)悉。为提高执法效率,减少社会资源浪费,树立执法权威,落实基层政府责任,及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现就城市规划区(不含湄洲岛)执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关操作程序批复如下: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由莆田市城建监察支队直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各辖区人民政府、公安等单位予以配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