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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五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五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科〔2008〕27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五期)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五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五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五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五期)(以下简称“重点学科”)是国家、地方(部门)和所在单位三级重点学科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推进市属高校内涵建设、提高教育质量的战略性举措。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五期)建设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投入

  第二条 重点学科所依托的学校是重点学科建设的主体,应保障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三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规定额度内对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给予相应的配套建设经费。
  第四条 学校投入经费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配套的经费应单独核算,并在学校账户系统中独立编写,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部委、上海市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努力提高学科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基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开放基金设立、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各学科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可各有侧重。
  第七条 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基地改造、实验装备及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围绕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实验装备,实验装备购置主要以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的需要为依据,鼓励各高校探索由学科中的课题组参与出资购置所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机制。
  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单台(套)3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应及时向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信息,纳入全市共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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