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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二宗地与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土地进行置换并转让给莆田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二宗地与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土地进行置换并转让给莆田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8〕77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二宗地与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土地进行置换并转让给莆田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7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部分开发用地5187.68平方米,用于置换给莆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作为妈祖文化研究院及古文化广场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宗地图)。
  二、同意收回莆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二宗地位于城厢区学园北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计面积8901.5平方米,用于置换给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转让给莆田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宗地图)(略)。
  三、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四、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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