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四、规范使用行为,发挥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借租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要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使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批准私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由监察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财政局调剂使用。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现管理区域内单位资产的调剂使用。
五、严格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固定资产单位原值或批量价值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由单位负责人按相关规定批准后核销,并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2.固定资产单位原值或批量价值高于1000元(含1000元)低于5000元(不含5000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3.固定资产单位原值或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4.凡是需要集中处置的实物资产不论审批权限如何,统一缴到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务仓集中处置,不得自行处置。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6.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六、建立健全市直各单位产权登记及资产动态管理模式
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财政局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