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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市区支持现代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八) 发挥倍数效应,增强对农村金融服务扶持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门用于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贷款和担保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对长期诚信经营的农业大户区级财政要适当给予财政贴息。积极扶持区、镇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农业担保公司,其年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担保资金累计在注册资金3倍以上的,市财政每年按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补助。年度担保累计额在注册资金3倍以上、4倍以下的,给予担保额3%的补助;4倍以上、5倍以下的,超过部分给予4%的补助;5倍以上的,超过部分给予5%的补助。当地财政要努力提升农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补助担保公司用于充实担保资金。
  (十九) 防范自然风险,逐步建立农业灾害保险机制。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参保”的原则,对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和水稻、大棚蔬菜、西瓜、柑橘、林木5个种植品种及生猪、鸡、鸭、鹅、淡水鱼5个养殖业品种,按“3+1+6X”的模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参保对象主要是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政府对各参保农户的保费补助,除省补助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保险品种和参保对象,提高保费补助标准。
  (二十) 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增强资金整合力度。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增加对“三农”的投入,确保财政支农资金达到法定增长要求,财政支农增量资金高于上年,财政支农资金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逐年增长。同时,要积极探索,加大财政支农资金的整合力度。对转移性支付资金除政策性补助资金外,项目性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市、区资金整合范围,集中财力办大事,实现市与区资金的纵向整合。
  (二十一) 拓展发展空间,完善各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新农村社会事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地方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同时要在税收征管服务和票证管理等方面为涉农企业、合作社和农民提供便捷。
  (二十二) 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财政根据财力可能和轻重缓急安排财政支农资金,并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支农导向目录。上述市补助政策仅限市本级范围。各区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意见。其他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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