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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市区支持现代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 提升社区形象,继续支持“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对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镇村、村庄整治提升工程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 发展循环经济,加大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力度。积极推进畜牧小区建设,对实施标准化饲养和高效无污染养殖等技术的规模场并吸纳散养户10户以上,经市确认的畜牧小区或基地,其畜禽栏舍放养场地防疫、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投入(不包括土地征用等费用),经验收通过后,市财政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大力推广农村沼气综合利用等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对新建的农村沼气工程,市财政按区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对经市批准的规模排泄物治理工程和推广利用其他农村新能源的,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六) 改善生态环境,继续大力推进绿化造林工程。市财政对种植规模20亩(含)以上的生态公益林、经济林分别给予每亩300元、100元的补助,其中对生态公益林连续补助2年。对市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从种植后的第3年至第5年连续3年给予每亩30元的护林补助。对通过市命名的绿色小城镇和绿化示范村,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
  (七) 提高就业技能,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继续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战略性培训,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重点用于农村经理人、经纪人、村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家乐等培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和岗位技能中、高级培训,市财政按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经市批准列入农村劳动力学历教育(包括双证教育)计划的,财政按学费的80%给予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培训,市财政在原有人均补助标准额度内,按区财政实际补助资金的50%给予补助。
  (八) 确保正常运转,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强对经济薄弱村的扶持力度,对上年度经审核确认的集体经济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0万元且排在市本级末30位的经济薄弱村,其不足30万元的缺口部分,市财政给予补助50%(同一村补助不超过三年)。进一步强化经济薄弱村“造血”功能,对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等创收项目,市财政按新建项目总投资额补助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区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好土地、项目论证等工作。积极鼓励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市财政对上年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5万元以上且自定筹资筹劳计划完成收缴率在50%-80%和80%以上的村,分别给予1万元和1.5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原在财政体制结算的市补区支持村级组织运转资金市作统筹安排,不再安排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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