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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多种决策方案的比较制度。重大决策一般应当有两种以上的方案可供选择,原则上不提出多个方案不决策。对不同决策方案的利弊应当公正客观地进行分析评估,条件许可时还应当组织由各种机构和专业人士参加的论证会,使决策论证建立在有比较鉴别的基础之上。

  (五)重大行政决策合法论证制度。除对政府及部门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审查外,确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以政府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时涉及法律的其它重要事项,必须通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审查,防止出现超越职权决策、违反程序决策、有失公平公正决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班子,认真组织好本县(市、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工作。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本县(市、区)、本部门行政决策的实际,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把握规律,把通过民主程序实施科学决策作为贯彻实施《办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认真研究贯彻实施《办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办公厅、督察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督促落实和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专项督查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行政决策机关要依照管理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决策承办单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按照科学和可行的原则,提出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执行机构要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决策方案,做到政令畅通;对因违反《办法》导致决策失误或造成决策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实施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要在2008年5月31日前研究拿出贯彻实施《办法》的书面意见,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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