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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吕政办发〔2008〕62号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教育、医疗卫生、供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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