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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温州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温州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08)72号)


  为进一步加强温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温州市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根据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以“五费合征”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征缴。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发动,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坚持因地制宜。在建立“五费合征”工作机制的前提下,根据省政府社会保险参保扩面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企业社会保险基础管理状况等情况,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规范有序,逐步扩大参保覆盖范围”的原则,率先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其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3.坚持负担均衡。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稳定提高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的负担,按照“扩大覆盖,夯实费基,统一费率,规范征管”的工作思路,确保企业之间总体负担均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4.坚持分工协作。地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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