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灾情核报。县级救灾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救灾办报告。市救灾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
4.2.3 灾情核定
灾情评估小组针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核定。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并写出灾情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
5 应急响应
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Ⅳ级为最低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30间以上,200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2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②旱灾受灾人口2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救灾办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救灾办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进入Ⅳ级响应后,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救灾办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由市救灾办主任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建议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救灾办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2.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超过30 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500人以上,2千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2千间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