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3.3 救灾装备准备
为了有效地处置应急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包括救灾车辆、通讯设备、计算机、照相和摄像器材等。
3.4 人力资源准备
3.4.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4.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充分发挥评估组成员单位的作用。
3.4.3 建立健全与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4.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作用。
3.5 社会动员准备
3.5.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3.5.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5.3 在全市现有的23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并形成网络。
3.6 宣传、培训和演习
3.6.1 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市广泛开展宣传减灾、防灾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意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能力。
3.6.2 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民政干部减灾防灾知识业务培训。
3.6.3 每年有针对性地选择1个县(市、区),组织1次演习。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做出灾情预警。
4.1.2 根据灾情预警,联合当地政府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1.3 与相关单位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救灾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救灾办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和省救灾办。市救灾办在接到县级救灾办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救灾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救灾部门每天上午9时之前向市救灾办零报告。市救灾办每天上午10时之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