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对所有资源整合中新增的资源(含本方案下发前已关闭的资源),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所有新增加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均以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现行价款标准或采矿权评估备案结果为基数上浮100%。

  3、采矿权价款的征收机关。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它所有非煤矿山的采矿权价款全部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采矿权价款在中央与地方2:8分成后,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让的价款按省、市、县按3:2:5比例分成。县级政府分成的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非煤矿山企业所涉及乡(镇)、村地质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采矿权价款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4、采矿权价款的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缴纳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采矿权价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要一次性缴清,采矿权价款总额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首期缴纳数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企业,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5、采矿权价款转为股份的办法。对于以资金方式向国家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中型及以上矿山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采矿权价款以股份的方式缴纳。股份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

  六、方法步骤

  (一)全面调查摸底。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做好开展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制定方案。市、县级政府根据省、市政府的安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非煤矿山企业的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

  (三)方案实施。市、县级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按照方案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主体,明晰产权,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认定,征收采矿权价款,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在明晰产权时,鼓励运用公开出让方式确定采矿权主体。涉及国有矿山企业转让的,应当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检查验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提交自查报告。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的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验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