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合的范围
1、重要矿种。铁、铝土矿、锰、耐火粘土、硫铁矿、石膏、石灰岩(建筑用、水泥用)、花岗岩(含辉绿岩)、白云岩等9种矿种是我市整合的重要矿种。
2、其它矿种。对以采石名义开采其它矿种的矿山一律归类整合。开采粘土矿、耐火粘土矿、高铝粘土的,如矿石品位达到铝土矿工业指标,矿种一律归为铝土矿,纳入铝土矿整合范围。具有开采价值的共伴生矿种应列入有偿使用范围。对砖瓦用粘土等其它矿种和非重点区域的矿山,具备整合条件的也要进行整合。
3、重点区域。根据开采现状和资源条件,确定以下矿区为重点区域:岚县、交城铁矿区,孝义、交口、汾阳铝土矿区和硫铁矿区,柳林、临县、兴县铝土矿区。
对铝土矿资源的整合要严格按照《山西省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晋政办发〔2006〕72号),重点整合规划区内开采能力达不到10万吨/年的矿山企业和以开采耐火粘土名义开采铝土矿资源的矿山企业,努力提高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杜绝资源浪费,达到优矿优用,全力支持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五个铝土矿基地建设。
(四)矿山规模划分
为了便于资源整合和扶优扶强,主要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大、中、小三类(具体分类见附件2)。整合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
(五)关于非煤矿山整合范围的确定
本次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非煤矿山包括: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含2006年1月1日后到期正在办理延续手续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公开拍卖采矿权正在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山。
五、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一)有偿使用的范围。在我市境内,本方案下发前,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所有非煤矿山均属于实行有偿使用的范围,已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和本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中确定为淘汰关闭的非煤矿山,不实行有偿出让。
(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
1、资源储量的核实和认定。根据批准的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所有单独保留的矿山和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进行储量核查,编制储量核查报告。属单独保留和整合的非煤矿山其储量核查及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07年12月31日。对于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于资源整合的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对于由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并经听证后形成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实行。对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由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制定并经听证后形成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但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进行确认,按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结果计征;铅、锌、锰、矿泉水,其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按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结果计征;其余矿山采矿权价款计征办法为:采矿权价款等于省、市政府确定的价款标准(元/吨)或(元/立方米)乘以核查资源储量(吨或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