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使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七)压减指标。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非煤矿山企业压减数量不得低于全县(市、区)非煤矿山总数的25%;其中岚县铁矿区;交城县铁矿区;孝义、交口、汾阳铝土矿区和硫铁矿区;柳林、临县、兴县铝土矿区四个重点整合区域,非煤矿山企业的压减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不得低于重点整合区域内该县(市、区)非煤矿山总数的30%。
四、整合的方式、标准范围及规模划分
(一)整合的方式
以符合保留条件的矿山为基础,通过矿山间合并矿区、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所划出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开采布局,实现规模化开采。鼓励市内国有重点企业、地方国有骨干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对地方中小矿山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对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资源综合利用,组建大型矿业集团。
(二)整合的标准
1、参与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原则上以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和安全生产条件为主要依据,确定整合后的开采主体。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布局不合理的、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3年内存在2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予以关闭;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与整合。对资源枯竭的矿山要坚决关闭,不予参加整合。
3、位于重要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泉域水出露带范围内的矿山、公路、铁路两侧规定保护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内和重点建设工程地带,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的矿山,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4、有下列情形的矿山,不得单独保留,必须进行整合:多个矿山开采同一矿体的;开采同一矿种,矿区范围重叠开采的矿山(俗称楼中楼矿山);省属矿、市属矿范围内存在开采同一矿种的小型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