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资源整合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坚持保护资源、治理环境的原则。加强对未占用资源的保护工作。无条件整合的单独保留的小型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整合和符合扩大矿区条件的矿山也要严格控制;禁止在尚未整体开发的矿区和正在进行地质勘查的勘查区增扩资源。增扩资源的矿山企业必须是属市、县规划发展的重点骨干矿山企业,各矿种资源增加量不得超过市、县同种矿种资源占有量的规定比例。矿山企业应依法履行治理环境、恢复生态的义务,认真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制度,做到“谁开发、谁治理”,“边开发、边治理、边恢复”。对位于限采区内和未履行环境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不得增加资源。
(六)坚持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要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要公开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信息,公正解决、处理有关问题,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目标任务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资源开发现状、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科学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调整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基本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使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在重点矿区,同一实体矿体范围内开采的连片小矿整合后矿山数量要减少30%以上。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整合后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开发利用,废石、尾矿等矿山固体废弃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在重点矿区,同一实体矿体范围内开采的连片矿山整合后,矿山资源回采率要达到70%以上,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0%。
(四)资源配置得到明显加强。为有效保护资源,整合期间暂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非煤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整合期间,确定为单独保留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的,在履行有偿使用手续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对整合矿山,方案一经核准,必须立即停产,进行资源整合;对确定为资源不得参与整合按相关规定必须关闭的矿山,要严格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主体矿区内骨干企业增扩资源量不得超过本县(市、区)资源原占有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