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充分认识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因领导不力造成扩大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应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监等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免疫规划工作部门协调机制。部门协调工作由省卫生厅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制定全省扩大免疫规划及相关政策,落实扩大免疫规划各项措施,协调解决实施免疫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监等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实施免疫规划部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扩大免疫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扩大免疫规划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扩大免疫规划财政补助政策;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备和调运;教育部门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食品药监部门负责免疫规划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促进免疫规划各项政策的落实。
三、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为保证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落实,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仍由地方财政承担。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包括免疫规划服务在内的城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面落实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85号、苏财社〔2006〕78号)要求,进一步增加投入,切实保障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相关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预防接种等工作所需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