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涉及到劳模待遇的条款”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5日)停止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单位关于落实劳模荣誉津贴和专家离退休津贴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关于落实劳模荣誉津贴和专家离退休津贴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落实劳模荣誉津贴和专家离退休津贴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当前,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模荣誉津贴和专家离退休津贴的发放工作出现了新情况。为了保障劳模(专家)的切身利益,现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今后劳模荣誉津贴和专家离退休津贴的落实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1年 12月31日前当选的劳模,离退休后享受劳模荣誉津贴的待遇不变。劳模荣誉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仍按《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甬政办发〔1997〕40号)执行。
二、荣誉津贴的发放渠道和资金来源,根据劳模所在单位性质,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市本级企业按该企业劳模人数和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标准一次性提取所需资金。其中,在职劳模男性按15年计提,女性按25年计提;已退休劳模按其实际年龄计提到本人75周岁;75周岁以上的不再提取。
提取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尚未改制的企业和不属于改制范围内的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已经改制的企业未提取劳模津贴的,由原系统(或新的控股公司)在国有资产收益中调剂解决;市国资部门认定系统国有资产为零或负资产时,由财政部门承担。
按上述标准和办法筹集的企业劳模荣誉津贴,必须于2001年11月30日前,以各企业归口部门为单位一次性解缴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二)劳模荣誉津贴专款专用,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承担。从2002年1月起,企业劳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经市总工会核准资格,其劳模荣誉津贴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处按规定标准随养老金逐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