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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明确信息报告的范围、渠道及要求

  (一)报告的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除此之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人员身份特殊,或因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学校安全事故等导致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也必须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报告的渠道及要求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联系电话:5535701,5530131,传真:2230827)负责接收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上报市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如实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补送文字报告。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及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政府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四、建立信息报告和值班工作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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