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工程建设的安全,各级政府要从创建“平安宁波”、“和谐宁波”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建设、规划部门按照《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要求,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群众的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气象部门加强雨情监测,尤其对强降雨作出准确及时的预报,并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水利部门配合做好水库周边、河道两侧和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防治,严防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和河道安全,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交通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51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沿线地质灾害排查,对公路建设形成的地质灾害,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治理;旅游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4号),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任务,督促旅游区(点)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防治并举,注重预防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市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和集镇规划时,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何单位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工程建设可行性报告。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且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山区农村私人建房必须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表。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凡防治措施不落实或达不到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1〕69号)规定,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产部门不得核发权属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