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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4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26日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及各县(区、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园林等部门,制定本地的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的标准与规范,报市及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六条 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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