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集中整治(5月15日至11月底)。按照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全面整治的原则,结合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村、卫生旅游景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开展全面整治活动,逐项狠抓重点整治任务的落实。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12月上旬)。市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领导组对市城区及各县(区、市)、市直有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县(区、市)、单位,对整治不力的,将及时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成立市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各工作组。市直相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具体负责对全市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进行指导、监督、考评工作。各县(区、市)、开发区均要成立相应机构,将每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圆满完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办)全面负责辖区“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各企业、学校等驻地单位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管理。党政领导要亲自抓,行政首长负总责。要健全完善市级四套班子领导包县、县级领导包乡、乡级领导包村的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领导组织体系,为整治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健全机构,加大投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县(区、市)、街办(乡镇)、社区(村委会)三级环境卫生管理组织体系。各县(区、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组织统一指导、组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个乡镇(街办)设立市容环卫管理组织,行政村设环境卫生管理站(组)。“城中村”和农村要结合“城中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建成区的“城中村”纳入城区环境卫生统一管理。省财政对行政村新增的转移支付,要集中用于农村环境卫生清洁工程;县(区、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用于配套乡镇(街办)、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垃圾通道、处理的补助,各乡镇(街办)负责筹集配套部分建设和运营资金,行政村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民主形式,就村民收取环境卫生管理费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三)建章立制,长效管理。各县(区、市)要建立健全例会制度、检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严格按照进度要求和实施标准,推进工作,及时排查问题,检查落实到位。要建立和完善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制度,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环卫设施管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环境卫生巡查员和保洁员待遇管理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有效的定人、定岗、定责的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