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市容与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通告
(市政发〔2008〕29号)
为尽快实现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自即日起,对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一)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三)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五)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六)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七)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三)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