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40号)
市直各委、办、局,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失业保险体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精神,现将市直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晋中市直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全部职工,包括原干部固定职工、聘用制干部、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聘用的其他职工。
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参保时间
市直事业单位于2008年7月1日前到市失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及相关手续。自2008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持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四)参保单位职工花名册;
(五)人民银行批核准发的《开户许可证》;
(六)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事业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后,经市失业保险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