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决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制度。各级各部门已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的同时,必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依据。
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41号)和《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市政办函〔2006〕56号)精神,准确认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时限和规定格式以及有关要求报送备案。同时,要健全、落实备案审查责任制度、考核与定期通报制度,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要达到100%,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对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废止、修订、撤销。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定期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需要废止或重新修订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积极探索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的制度,启动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要主动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
四、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加大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力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人民群众关注的行政执法裁量行为的研究,出台规范和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科学界定各类行政行为的条件和标准,明确合理的执法尺度。各县(区、市)政府要选择2至3个行政执法单位先行试点并逐步推开。
推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严格执行《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按时限、要求和规定的文书格式将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要制定和完善适宜我市情况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程序,以此为基础,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项执法制度,推广网络化执法管理上来。
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重要执法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整体提高。要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执法领域的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并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政执法进行专题视察或参加专项检查,完善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