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是指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办公室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 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
2. 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3.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由州、县市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实施或单方面组织实施,法制、审计等单位共同参与完成。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2.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3.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4.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
5.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
6.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
7.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六)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方式:检查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相关资料;检查相关单位、相关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召开工作会议;走访(包括暗访)有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日常工作考核等。
(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公开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通过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要与该单位交换意见,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行政问责办法由有权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 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2. 责令责任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
3.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 给予行政处分。
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活动。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 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的;
3.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4.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