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参与事故调查,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相关材料;
4、安监部门按照政府批示,负责牵头查处地面生产安全事故,查清事故原因,对事故进行定性,分清有关人员责任,并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5、煤炭主管部门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相关材料;
6、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负责牵头对较大以下煤矿事故(含较大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向事故调查组提出有关建议;
8、检察部门负责查处事故单位公务人员所涉及到的失职、渎职行为,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调查报告。
四、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市监察局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各组成单位必须遵守调查组工作纪律,服从调查组统一指挥,在调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必须向调查组组长汇报,由组长向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报告,建议召开调查联席会议,研究协商解决。
(三)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由调查组集体研究上报市政府批复。调查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市政府批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外公开和透露有关事故调查情况。
(四)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对相关责任人处理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落实,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市政府。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问题,经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报市政府决定。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休会期间的联络工作,强化与联络员的交流与沟通,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责任追究工作中有关问题,协调具体事项。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七)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