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乡村旅游企业,包括农家乐、农家寨、生态农庄、宾馆和旅游商品(纪念品)生产设计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在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乡村旅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五)树立典型,示范引路。乡村旅游的发展深刻地改变着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是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巨大进步,是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跨越。面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为使乡村旅游尽快融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热潮,必须树立典型,示范引导。各县、市要按照突出特色、交通便捷、设施配套、安全卫生、服务优质、环境优美、经营规范的要求,选取5户“农家乐”经营接待户进行包装推出,点上突破,面上推广,以此带动本地乡村旅游的发展。
(六)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对全州10县、市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将乡村旅游发展数量、规模、经营收入、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和资金投入的增长情况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各县、市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排序进入前3名的评为全州乡村旅游发展先进县、市,先进县、市相关部门、领导和经营者评为先进个人,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活动每两年举行1次。
(七)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县、市是发展乡村旅游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州乡村旅游发展的领导机构,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州长担任组长,财政、旅游、土地、建设、规划、科技、农业、卫生、环保、公安、扶贫、民族、文化、交通、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银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楚雄州乡村旅游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加快我州乡村旅游发展的规划、政策以及资金协调、项目安排等工作。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乡村旅游开发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协调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八)落实责任,狠抓落实。“领略乡村文化、体验民族风情、进行休闲度假”是发展乡村旅游的永恒主题;依托大中城市、主要旅游景区和乡村自然文化特色,吸引城市居民和旅游者,是发展乡村旅游的首要条件;良好的生态环境,便捷的交通条件,整洁的村容村貌,是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保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和经营模式,积极引导和吸引农民参与旅游开发和接待服务,是发展乡村旅游的关键因素;正确处理和合理分配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发展乡村旅游的根本目的。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加快乡村旅游的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活力楚雄、构建和谐彝州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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