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生猪定点屠宰和猪肉市场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
(晋市政发〔2008〕9号)
为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毒肉、劣质肉的不法行为,切实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流通管理,提高上市肉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肉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猪肉市场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整治的范围是各县(市、区)从事生猪屠宰加工、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户。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凡从外埠进入我市的鲜、冻生猪肉,必须使用经过消毒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运输车辆,必须首先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在本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再到同级动检、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方可调入。
三、实行定点批发。本着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凡进入我市交易的鲜、冻生猪肉,一律到各县(市、区)指定地点进行交易和批发,不得搞露天批发或马路批发。上市猪肉实行“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制度。
四、严格索票索证制度。凡外埠调入我市代宰生猪除佩带耳标外,各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索票索证,并由动检部门进行宰前检疫,杜绝疫情猪流入我市。
五、规范定点屠宰行为。各县(市、区)定点屠宰厂(场)要规范生猪屠宰程序,按照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标准,确保出厂的生猪产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县级以下小型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只允许在本辖区内流通销售。
六、加强零售市场管理。凡从事生猪产品零售的经营户,必须向批发交易商索取有关票证,实行挂牌经营,所售肉品要标明生产企业或批发商,并建立规范的购销台帐和备查档案。
七、各级商务、公安、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本《通告》精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