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放射损伤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重大事件以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领导下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市直各医院组建应急专家组,责成专人负责,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市、县(市、区)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市、县(市、区)综合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和住院救治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图。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